近日,“邯鄲事件”隨著更多細節的揭露,有關校園欺淩的問題再一次被大眾所討論,對於正在青少年時期的孩子們,學會與人交往是人生中的重要課程,保護“少年的你我”🤳🏿,這些都需要了解。
哪些行為屬於校園欺淩?
校園欺淩,指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和心理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欺淩行為包括:
容易察覺的欺淩🧜🏽♂️🧗🏿♂️,比如🤵🏼♂️:肢體欺淩☀️,毆打、掌摑、抓咬、推撞、拳打腳踢以及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為🧘🏻♀️;網絡欺淩,在網絡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網絡言論、曝光隱私以及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財務欺淩♑️,通過破壞⚁、搶奪🤐,使其他學生交出或購買學習用品👳🏻♂️、手機、電腦、香煙等,或通過強行索要錢財使其他同學的財產受到損失🫱🏼。
不容易察覺的欺淩,比如:言語欺淩,當眾嘲笑、辱罵以及取侮辱性綽號等;社交欺淩,不進行直接面對面的攻擊,而是通過聯合其他同學😵💫,有組織地排斥或孤立他人來實施欺淩。
所以根據最早研究校園欺淩的挪威心理學家丹·歐維斯的界定,欺淩有三個基本特征,即權力不對等📖、故意傷害性和重復發生性🦵🏼。被欺淩者受到的傷害是校園欺淩最重要的界定標準。傷害既包括身體🎄、財產等可見的傷害👉🏻,也包括精神痛苦。
如果🦸🏻♂️,我們家長或老師發現孩子有下列情況𓀇🧑🏻⚖️,那麽很有可能他們正在遭受欺淩⛺️:
1. 軀體明顯不適:比如睡眠紊亂、噩夢🤵🏽🧭、食欲減退、腸胃不適、身上有傷等;
2. 情緒反應異常:比如突然不願意上學、無端情緒變化🍱、情感淡漠或麻木等🤜🏿;
3. 認知能力下降:比如反應遲鈍、不能集中註意力、記憶力或知覺力下降等;
4. 日常行為變化:比如原有興趣明顯喪失🛬、既往習慣改變、人際交往顯著退縮等。
如果☎️,“少年的你我”正在遭受欺淩,應該怎麽辦呢?
請同學們記住💆🏼♂️: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要積極的心理暗示,告訴自己不要害怕⛩,明確欺淩行為中👩🏽🚀🚴🏼♀️,錯誤的是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生而為人,每個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要自尊自愛🥻,大膽捍衛自己的權益‼️。強大的氣場會讓欺淩者望而卻步🏤,要明白遇強則強,遇弱則弱的道理,人多的話不要硬碰硬🤽🏽♂️,逃為上策💆📝。初次被欺淩,不當軟柿子。欺淩者在初期欺淩的時候往往喜歡挑軟柿子捏🏊🏿。所以當第一次被欺淩的時候😿,絕不能忍氣吞聲,要嚴肅製止🫱;要大膽報告班主任老師和家長,尋求幫助🙇🏼♀️,讓老師出面製止,讓欺淩者知道後果🙇🏽♀️,為自己討回公道👃🏻。第一次效應會影響欺淩者今後的行為方式,令其有所忌憚。不要羞於開口,我們都會幫助“少年的你我”。
請家長們記住🤩,多與孩子溝通🙆🏿♀️,教會孩子自尊自我保護🤺,與同學友愛共處🃏,和老師保持聯系👈🏽,欺淩發生時,請冷靜、共情🤣、接納🪶、安撫,最重要的是“少年的你我”。
請學校提高教師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安全、 法製、品德、心理等全面教育👩🦼👯,及時嚴肅處置校園欺淩事件,加強與家庭的密切配合🃏。欺淩發生時,救助為主、適度懲戒、快速反應,及時關註學生動態,合理處置欺淩事件🧑🏽🍳。
對實施校園欺淩學生教育懲戒處理
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指出🪃: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淩的學生,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實施欺淩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淩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1)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淩學生應向被欺淩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於反復發生的一般欺淩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2)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淩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3)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4)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淩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
(5)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淩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對實施校園欺淩學生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法治社會🧗🏼,欺淩者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欺淩者有權要求欺淩者甚至學校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而言🛒,欺淩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如果欺淩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造成受害者財產或人身的損失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他們的監護人承擔🚴🏿♂️;如果欺淩者是成年人👱🏽🍑,民事賠償責任應由欺淩者本人承擔。
(2)行政責任
校園欺淩多是以毆打🧑🏻🦲、虐待等方式實施,有些行為的情節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了我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欺淩者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包括罰款、行政拘留等。
(3)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法律規定的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若欺淩者因為不滿16周歲而沒有受到刑事處罰,那麽根據《刑法》的規定,應該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如果校園欺淩者為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欺淩行為涉嫌的罪名可能有🏊🏻♂️: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搶劫罪; 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北京師範大學法678副教授蘇明月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十四周歲降低到十二周歲,並附加了一個程序性限定條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這意味著只有經過最高檢核準追訴🚄,案件才能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經過審判定罪量刑。由於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如果構成重罪且情節極其惡劣,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當於未成年人監獄)服刑。
預防校園欺淩🏃🏻♀️🖕,不做受害者🤹♂️,不做欺淩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觀者,願所有的青春都能被溫暖對待🐷,願“少年的你我”包容關愛👝,拒絕校園欺淩🐜。
678楓橋工作室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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