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二👩🏼🏭📞:
(2015年7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製。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製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國家製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機製🥵,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4️⃣、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第十八條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製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條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製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製度機製,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製,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抵禦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
第二十一條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第二十二條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製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製🧀,健全糧食安全預警製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製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二十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𓀓、交流🧳、交融,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幹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製機製🐳,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第三十條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十一條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製,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製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範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製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國家安全製度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製度與工作機製。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製,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製,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製,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製🤚🏻🤵🏼。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製,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二節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製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製,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國家製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製,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製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節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製度和機製,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第五節危機管控
第六十二條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製度👸🏻。
第六十三條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管控處置措施。
第六十四條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六十五條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采取限製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製📦。
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並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後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製或者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後工作💁🏻♀️。
第五章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製度體系☸️𓀘,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七十一條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
第七十二條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條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條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六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製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製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2014年11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製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治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製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製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第五條 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條 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製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8️⃣,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用於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於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扣押ℹ️、凍結。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反間諜技術防範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範措施🔐,對存在隱患的部門,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範檢查和檢測。
第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5️⃣、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製止間諜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二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𓀙,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製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條 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條 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涉案財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可以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製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二)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
(三)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𓀃;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第三十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範🧖🏻♀️、製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